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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材料的通知

领取材料的通知(汇总十二篇)

时间:2025-08-06 作者:范文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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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材料的通知 〖1〗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人为购买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购房合同编号。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二手交易住房,或购买本市非二手交易住房但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所购住房的土地房屋权证号。

3、购买本市非新建商品住房且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4、本市或本市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5、购买本市外自住住房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6、购买本市外自住住房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若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

7、在本市外贷款购房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

8、在本省外购房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①户籍证明;②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③社保缴交证明;④工资薪酬税单。

二、出境定居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出境定居证明(如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户籍或身份证注销证明)。

三、离退休公积金贷款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离(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贷款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人为大修人的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工程预(决)算书;

5、属于零星危房大修需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区民政部门为大修人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②提取人与大修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在本省外大修住房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所修房屋所在地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①户籍证明;②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③社保缴交证明;④工资薪酬税单。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人为建造、翻建人的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2、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3、属于零星危房翻建需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房屋安全鉴定证明;②区民政部门为翻建人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③提取人与翻建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在本省外建造、翻建住房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所建房屋所在地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①户籍证明;②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③社保缴交证明;④工资薪酬税单。

领取材料的通知 〖2〗

一、成绩单打印

1、打印条件:全国职称外语、山西省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尚未下发或证书丢失,聘职称急需考生。

2、有效期:计算机成绩单自打印之日起三个月。

3、所需证件:考生本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准考证;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准考证。

4、领取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5、打印地址:人事考试中心03号办公室

6、联系电话:0355——xxxx

二、证书领取

1、领取方式:①单位人事部门专人凭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领取。

②考生本人凭身份证原件或准考证领取。

③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准考证领取。

2、领取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3、领取地址:全国职称外语、山西省职称外语、经济师:

人事考试中心00号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5——2192509

领取材料的通知 〖3〗

各位考生:

20xx年度娄底考区一级建造师(增项)、执业药师、房地产估价师、勘察设计行业考试资格证书定于7月18日(周二)开始发放,请考生于法定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娄底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

注:

1、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代领人和被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2、中心地址: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东684号市人社局办公楼三楼312室,电话:0738-8312396。

娄底市人事考试中心

领取材料的通知 〖4〗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延伸阅读:

武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市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910元/月

远城区:714元/月。

说明: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

武汉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发放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武汉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85元/月,东西湖等远城区调整为924元/月。

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3、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本人。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发放开户通知单》;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10工作日

领取材料的通知 〖5〗

标题:领取礼品通知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大家好!我们非常高兴地宣布,在此次庆祝我们杂志创刊周年的特别活动中,每位读者都将有机会领取一份丰富多彩的礼品。此次活动旨在回馈广大读者对我们一年来的长期支持和厚爱。


让我们先对各位读者表达衷心的感谢之情。正是有了你们如潮的阅读热情和宝贵的建议,我们杂志才得以持续发展和进步。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不断努力提供高质量的原创内容,竭诚满足大家的阅读需求。我们深知,你们的支持是我们前行的动力。因此,我们决定举办这个特别的活动,为大家送上精心准备的礼品。


让我们来看看这次活动的礼品内容。在这个领取礼品的活动中,我们为每位读者准备了一个精美的礼品袋,内含以下内容:一本特别定制的纪念版杂志、一套经典笔记本和一支高质量的签字笔。这些礼品都经过了精挑细选,力求给大家带来满意和惊喜。纪念版杂志将收录我们一年来最受欢迎和具有代表性的文章,回顾这段时光,每一页都是我们的精彩回忆。而经典笔记本和签字笔将为你提供一个优质的写作和记录工具,让你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加高效和畅快。


让我们来看看领取礼品的方式和要求。请各位读者注意,本次活动将持续两周时间,即从本月15号开始,到本月30号结束。在这段时间内,欢迎各位读者前往我们指定的领取地点领取礼品。我们将在指定地点设立专门的领取柜台,工作人员将亲切地为大家服务。请各位带上一份特别的凭证,并将其出示给工作人员,以便顺利领取礼品。凭证的具体内容将在稍后发出的短信中详细说明。请大家留意注册手机号码,及时查看短信内容。


此次活动的领取礼品地点将在全市范围内设立数个分站,以便更好地为大家提供服务。具体的分站地址将在稍后发出的邮件中附上,请各位读者密切关注邮箱,以免错过宝贵的领取时机。


让我们再次感谢各位读者对我们一年来的鼎力支持。我们深信,你们的支持和鼓励将助推我们杂志更上一个新的高度。希望这份丰厚的礼品能够表达我们的谢意,并为你们带来愉悦和惊喜。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继续为大家带来更多精彩、优质的阅读内容。


祝各位读者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再次感谢!


杂志编辑部 敬上

领取材料的通知 〖6〗

一、人员范围:

凡是由牡丹江市教育局受理的.申请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合格的人员及已受理的换证、补证的人员。

二、时间:

8月13、14、20日 8:30―16:00

三、地点:

牡丹江市特殊教育学校一楼西侧(地址:西三条路市妇产儿童医院路口往西800米左右)。

四、要求:

必须由本人领取证书,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如代领,被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原件,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原件;如签订委托书,被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原件,委托人可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原标题:领取20教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xx教育局

20xx年xx月xx日

领取材料的通知 〖7〗

就餐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辨别食物颜色和外观是否正常,是否有异物或异味,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止食用。

2.不吃河豚鱼、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3.慎食海(河)产品。海鲜富含蛋白,易引起过敏反应,且海鲜宜被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生食宜引发食物中毒,因此不要为了贪鲜而生食,要尽可能烧熟煮透再吃。

烹调和调制海产品拼盘时可加适量食醋。对凉拌海鲜食品要清洗干净后置于食醋中浸泡10分钟或100℃沸水中漂烫数分钟以杀灭副溶血性弧菌,螃蟹、蟛蜞、海蜇等水产品宜加醋调味杀菌,食前要反复冲洗。一些水产品如鳝鱼、甲鱼、河蟹等,只能活宰现吃,不能死后再宰食,因为这类水产品往往带有大量的致病细菌和有毒物质,死后会迅速繁殖和扩散。

4.慎食小龙虾。小龙虾往往携带一些细菌和有毒物质,也可能携带了大量的肺吸虫,如果生吃或吃半生不熟的小龙虾,不仅容易发生食物中毒,而且有导致肺吸虫病的危险。

5.注意饮食节制。暴饮暴食会增加肠胃负担,可能诱发急性肠胃炎、胰腺炎、胆囊炎,尤其是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病症的人群应少饮酒,荤素搭配、平衡膳食,多食富含纤维素、维生素的新鲜蔬菜、水果等食品。

xx物业服务中心

20xx年xx月xx日

领取材料的通知 〖8〗

随着物质经济的越来越发达,很多人都开始申请了贷款。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广州公积金提取材料准备有哪些的相关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买房

按揭买房(按月还贷)

(一)配偶(非共同借款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结婚证(原件1份)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二)共有产权人(非共同借款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1份)

2、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未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提供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按揭买房(非按月还贷)

1、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未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提供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

2、 借(贷)款合同(原件1份)

3、 购房发票或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或房款收据(原件1份)

注意事项:

(1)购买广州市以外一手楼的需提供购房发票;

(2)二手楼提供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上没有注明“购房金额”的,另需提供购房发票;

(3)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有效公章。

4、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5、 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原件1份,现场签署)

6、《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7、户口簿(原件1份,住房为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

8、结婚证(原件1份,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提取时需提供)

9、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非按揭买房

1、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未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提供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

2、 购房发票或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或房款收据(原件1份)

注意事项:

(1)购买广州市以外一手楼的需提供购房发票;

(2)二手楼需提供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上没有注明“购房金额”的,另需提供购房发票;

(3)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有效公章。

3、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5、户口簿(原件1份,住房为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

6、结婚证(原件1份,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提取时需提供)

7、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补交土地收益

(一)原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已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1、 变更权利属性或房屋性质后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2、 补地价后新出具的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

3、土地收益价款缴交票据或发票(原件1份)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二)原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未提取过的 ,需提供:

1、 变更权利属性或房屋性质后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2、 新旧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

3、 土地收益价款缴交票据或发票(原件1份)

4、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5、《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6、借(贷)款合同(原件1份,按揭的需提供)

7、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

1、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件1份)

2、 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1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5、户口簿(原件1份,住房为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

6、结婚证(原件1份,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提取时需提供)

7、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二、建造、翻建、大修

(一)建造、翻建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注意事项: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翻建的批文替代

2、 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加盖开具单位章)

3、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5、户口簿(原件1份,住房为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

6、结婚证(原件1份,配偶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

7、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二)大修

1、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2、 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1份,房屋损坏程度需为严重损坏房或危房)

3、 修缮房屋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5、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6、户口簿(原件1份,住房为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

7、结婚证(原件1份,配偶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

8、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三、加装电梯

1、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登记簿查册表(原件1份)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改为提供该住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复印件1份。)

3、 增设电梯费用分摊书面协议(复印件1份)

4、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施工的协议(复印件1份)

5、 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

6、 本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7、《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8、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四、租房

(一)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1、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3、 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补充材料详见>>广州公积金委托他人提取需要什么资料?

(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

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1份,需加盖“备案专用章”)

2、 房租发票(原件1份)

3、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5、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原件1份)

(三)租住公租房

(1)职工个人向住保办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1、租赁合同(原件1份)

2、房租收据(原件1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5、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2)职工租住单位集体向住保办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1、租赁合同(原件1份,即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2、房租收据(原件1份)

3、单位与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集体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4、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5、《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6、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五、下岗、失业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离职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七、离休、退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缴存人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还需提供相关退休材料(如退休证或养老金核定表、养老金发放卡、领取养老金的存折等)(原件1份)

八、丧失劳动能力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3、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二级的伤残证(原件1份)

4、本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九、出境定居

内地居民出境定居的,需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原件1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港澳台或外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境的,需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1份)

3、 本人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1份)

十、死亡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已注销证明(原件1份)

3、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原件1份)

4、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1份)

5、继承人由监护人代其申请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第(五)项提供其他材料。

领取材料的通知 〖9〗

引导语:对于公积金想必有很多人都不陌生,那么如何现在吉林省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提取材料呢?接下来是小编为你带来收集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

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第六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购面积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建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家庭居住,实际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离休、退休,是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休、退休年龄,已取得离(退)休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因公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公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或者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机能,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入校学习,是指在职职工重新入校学习,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被判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职职工到他国或地区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工作调动,是指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离开吉林,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单位宣告破产,是指在职职工所在单位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等原因,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职职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被列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月领取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额治疗费用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是指在职职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吉林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需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记录。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九条 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它极特殊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持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规定材料,由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受理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理呈报表》,为申请人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留件回执清单》,经本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请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提取申请的次月第一个周二例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由提取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受理业务记录。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条中第(四)、(五)、(六)款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按程序办理。

领取材料的通知 〖10〗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上海公积金提取材料,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銆异地购房提取材料銆慭所需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上海户口职工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1)先开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

(2)提取证明开好携带所有材料去上海各区的建行支行公积金业务专柜办理提取业务。

领取材料的通知 〖11〗

一、人员范围:

凡是由牡丹江市教育局受理的'申请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合格的人员及已受理的换证、补证的人员。

二、时间:

8月13、14、20日 8:30―16:00

三、地点:

牡丹江市特殊教育学校一楼西侧(地址:西三条路市妇产儿童医院路口往西800米左右)。

四、要求:

必须由本人领取证书,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如代领,被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原件,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原件;如签订委托书,被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原件,委托人可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原标题:领取20教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xx教育局

20xx年xx月xx日

领取材料的通知 〖12〗

各有关单位、个人:

20xx年度第27批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证书已办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请按以下要求尽快领取:

一、时间

20xx年7月24日--20xx年8月24日(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五上午9:00-12:00),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

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省建设人才大楼4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28-85222456 )。

三、领取方式及须出示或提供的凭证

(一)中央在蓉和省属企业人员注册证书由企业或个人直接领 取。企业领取的,应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企业已办结的所有证书,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领取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成都市所属企业人员注册证书由成都市建委集中统一领取发放。企业应按成都市建委有关要求,于7月26日起到成都市八宝街111号(成都市建委原办公楼3楼窗口,联系电话028-86632678)领取。

(三)其他市(州)及扩权试点县所属企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统一集中领取发放,时间、地点按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通知要求;若企业需要自行直接领取的,其提供的单位介绍信上应加盖当地住建部门或机构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xx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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